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彭营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彭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燕国货款4500元,并以4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 二、驳回原告燕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彭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