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金合同》。 二、被告***、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建筑物资租赁费53435.16元并支付违约金10687元(所欠租金的20%)。 三、***、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钢管6000米、扣件3858套,未按期归还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租金。 四、驳回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3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