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天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殷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高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698.92元;

二、被告张瑞军、河南天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赵高明负担1311元,被告殷万**、张瑞军、河南天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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