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康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通鸿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通鸿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康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项清偿完毕为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康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案件保全费550元,由被告东莞市通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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