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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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 玉田县启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玉田县昌荣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2017)冀0229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玉田县启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审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原审被告玉田县昌荣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00元,由原审被告玉田县启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审被告玉田县昌荣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4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