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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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18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18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房屋租赁费21315元; 四、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上诉人***租房押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双方对诉讼费的分担比例综合,一审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计566.5元由***负担;反诉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元,上诉人***负担213元,被上诉人***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