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沙河市华杰矿业有限公司 沙河市新天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沙河市华杰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3917600.19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3.77‰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沙河市新天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88元,减半收取计88194元,由被告沙河市华杰矿业有限公司、沙河市新天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