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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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20991.49元及利息、复利(以未还本金为基础,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方式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房他证编号:济宁市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4元,减半收取计3807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共计6727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