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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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75500元、施救费1500元,共计77000元;

二、号牌鲁H×××××受损车辆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所有;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号牌鲁H×××××受损车辆交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四、如原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交付受损车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可扣除受损车辆残值10500元后赔偿原告***保险金、施救费共计665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原告***负担29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1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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