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丹东鑫兴炭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丹东鑫兴炭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孟加拉KSRM炼钢二期工程石墨电极供货合同》已经于2017年5月24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丹东鑫兴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购货款12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丹东鑫兴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货款的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丹东鑫兴炭素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丹东鑫兴炭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丹东鑫兴炭素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