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同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民初95号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

负责人:王波,该分行行长。

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同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建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德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因与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同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于同年3月5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

本案按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呼振泉

审判员李福玉

审判员李万海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萌萌

书记员李敏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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