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市中心医院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206342.25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承担2200元,原告自行承担280元;鉴定费1130.90元,由被告***承担791.63元,原告自行承担339.27元。原告已预交上述款项,被告***承担部分(合计2991.63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