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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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1325执恢2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凤丽、郑连鹏、张富莲、郑连芹、张永建、林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费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履行的义务18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本案执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