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雷斯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盐城市雷斯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