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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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盟威斯林格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龙凤面粉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康旺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龙凤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民县盟威斯林格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龙凤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