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山东木之叶木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10月26日终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住院费57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703.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839.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600元、伙食费270元、交通费1200元、医疗器具费2268元,以上共计383652.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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