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泽亨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爱鲁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州泽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金20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4月8日,按月利率5.22%计算,2020年4月8日之后,按月利率7.83%计算,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爱鲁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本息在最高额限度3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爱鲁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州泽亨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德州泽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金27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4月8日,按月利率5.22%计算,2020年4月8日之后,按月利率7.83%计算,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被告***、***、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爱鲁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项本息在最高额限度40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爱鲁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州泽亨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0元,由被告德州泽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爱鲁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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