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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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联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002执恢61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钱款*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元被执行人已经承担,案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