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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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南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0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0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0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南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进驻合同书》、《东方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20年5月15日解除; 四、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0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青岛南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租金9200元; 五、驳回上诉人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青岛南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合计1094.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南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0.5元,上诉人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