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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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002执恢63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偿还了欠款,并承担了执行费xxx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