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以先本金后利息及费用偿还卡号为4270××××8662牡丹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49254.92元、利息20738.83元、违约金2700.42元,共计72694.1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此后新增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要求被告***支付后续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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