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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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立即给付***各项损失79,729.42元; 二、***于判决生效立即给付***各项损失63,400.4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897.00元,由***负担693.00元,由***负担1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