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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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支行贷款本金178356.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相应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已支付利息81262.52元予以相应扣减);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洪泽区天水百合园7幢101室房产预告登记(洪房预洪泽县有效,未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支行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支行缴款账号:62×××62,被告***缴款账号:62×××70,被告***缴款账号:62×××8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