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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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0403执恢16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行、贝全福、贝兴权: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贝兴全、贝全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15)平民三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 现经本院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1285元,并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为5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贝兴权的银行账户内扣划41805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贝兴权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偿还;2021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清证明》原件一份,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贝兴权银行账户内扣划案件执行费519元,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2021)甘0403执恢167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