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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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峪关市睿阳土石方挖掘工程有限公司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嘉峪关市睿阳土石方挖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6034元; 二、驳回原告嘉峪关市睿阳土石方挖掘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57.8元,减半收取11028.9元,由原告嘉峪关市睿阳土石方挖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5.78,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23.1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