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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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81执恢901号

申请执行人呼星瑞与白云飞、张海涛、贾世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云飞、张海涛、贾世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呼星瑞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云飞、张海涛、贾世和偿还借款及利息48.4万元,承担案款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8510元。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白云飞、张海涛共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房屋一套,所得案件共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呼星瑞借款本息共计804760.46元,剩余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呼星瑞自愿全部放弃,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案件执行费8510元,由被执行人白云飞、张海涛承担,现已全部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先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白云飞、张海涛、贾世和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21)陕0881执恢901号执行案件的全部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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