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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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81执恢901号 申请执行人呼星瑞与白云飞、张海涛、贾世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云飞、张海涛、贾世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呼星瑞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云飞、张海涛、贾世和偿还借款及利息48.4万元,承担案款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8510元。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白云飞、张海涛共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房屋一套,所得案件共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呼星瑞借款本息共计804760.46元,剩余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呼星瑞自愿全部放弃,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案件执行费8510元,由被执行人白云飞、张海涛承担,现已全部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先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白云飞、张海涛、贾世和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21)陕0881执恢901号执行案件的全部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