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市中润饲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中润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25620元及利息(以256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保全费29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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