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镇江市中润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中润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25620元及利息(以256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保全费29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