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遵义市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向原告贵州省遵义市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30,000.00元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1.3%向原告贵州省遵义市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30,000.00元借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贵州省遵义市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清下欠借款本金为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省遵义市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