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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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3958.7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