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 二、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和兴堡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土地补偿款22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共计1350元,由***、***、***承担675元,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和兴堡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6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