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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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6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80元,减半收取19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担,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