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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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60533.00元,合计460533.00元; 二、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