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州金剑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大理州金剑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776285.6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1776285.6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6元,减半收取107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13元,由原告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1元,被告大理州金剑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