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屏横通物流有限公司
贵州玉屏海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622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玉屏横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610414637,住***。

法定代表人:刘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玉屏海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577148640C,住***。

法定代表人:曾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玉屏横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玉屏海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3336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计算: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8月20日起以19184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2021年6月23日止为38842.86元,迟延履行金从2021年5月11日起以196468.2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21年6月23日止为1478.42元。于2021年6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在工行贵州省凯里岑巩支行存款6685.98元,于2021年6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在工行贵州省铜仁玉屏支行存款233439.50元,执行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上缴财政。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622执6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4日结案。

审判员宋楷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波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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