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谏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谏壁支行借款本金284637.4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19年10月20日欠逾期利息15121.42元,2019年10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279%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9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96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