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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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31156.66元(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位于镇江市的房屋[证号: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7153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7元,减半收取为4108.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