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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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5,497.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按起诉时即2021年6月1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被告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