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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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连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挖机租用费24700元,逾期付款利息2377.37元,合计27077.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