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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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二、驳回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