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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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海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郑州翔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翔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海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海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郑州翔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