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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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6432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16日欠利息31625.18元、罚息9998.91元、复利3614.93元;从2021年3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贷款利率年利率18%上浮50%)计算。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计收的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应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金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车牌号:粤C×××××,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29830051)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2元,减半收取计2871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