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 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淄博优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4月23日为244,625元;2021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借2020822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4月23日2016年-2019年借款利息1,546,411.64元,及2021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分别按照2016年齐银借1303字060号、2017年齐银借1303字097号、2018年齐银借1303字058号、2019年齐银借1303字101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被告淄博优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自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6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淄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淄博优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