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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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 四川瑞森家具有限公司 成都市兴丰家具有限公司 博衍企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 利息的计算: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3075%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止; 逾期利息的计算: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8.199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因进行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2.4万元; 三、被告四川瑞森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兴丰家具有限公司、博衍企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对上列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92元,由被告***、***、四川瑞森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兴丰家具有限公司、博衍企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