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0000.00元,伤残赔偿金16696.00元(伤者误工工资7344.00元,护理人误工工资8352.00元,交通费800.00元,救援费200.00元);财产损失5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412.81元(医疗费9612.81元,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