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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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收取计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