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125民初797号

原告:***,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的方式为:以9000元为基础,按年利息24%,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3月6日的利息为1440元,2021年3月6日后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合计为104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由于资金欠缺,于2020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932元,从借款至今被告已向原告累计还款8932元,尚欠9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还无果,被告电话不接、短信不复、微信不回、好像人间蒸发,被告恶意拖欠,恶意逃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所以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无条件偿还拖欠原告的10440元。

原告就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转账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被告转账17932元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四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的事实。

2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本案的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7932元,已偿还8932元,尚欠9000元未还,提交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庭审中亦对本案借款过程进行合理陈述,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因双方未对本案借款书面约定偿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以原告起诉之日作为借款到期之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9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本案借款约定利息的事实,仅凭口述,被告亦未出庭确认,故本院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采纳。但原告提出利息主张视为主张支付逾期还款责任,该违约金应从逾期还款之日(2021年3月23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3

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2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卓生全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黄秀婷

4

附录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7-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