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宇双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恢复原、被告位于矮山谭责任田共用田基至长16米,宽0.5米,高0.2米,并将该共用田基下长16米的水泥砖移除,便于原告责任田的灌溉; 二、被告***应恢复原告位于矮山谭与何宇山责任田共用田基至长2.9米,宽0.28米,高0.2米,便于原告责任田的灌溉; 6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元36.5元,被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3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