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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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借款本金24989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截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6359.63元和从2021年1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利息及复利;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2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对被告陈怡玲抵押的丰都县XX街道XX号【产权证号为:渝(XXX)丰都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计2572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