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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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龙真山陵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龙真山陵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众筹入股投资协议》已于2019年5月2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市龙真山陵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投资款150000元; 三、被告重庆市龙真山陵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红利65625元; 四、被告重庆市龙真山陵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重庆市龙真山陵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重庆市龙真山陵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