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20)黑088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白宇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艳敏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6个月利息);第三项:驳回原告何艳敏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20)黑088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白宇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何艳敏借款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93元,保全费3217元,由白宇东、***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何艳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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